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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32065.1-2015《海洋儀器環境試驗方法 第 1 部分:總則》

            更新時間
            2024-12-2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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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GB/T 32065.1-2015《海洋儀器環境試驗方法 第 1 部分:總則》規定了海洋儀器環境試驗的通用要求和方法,以下是主要內容:


            試驗大氣條件


          • 溫度:一般試驗溫度為 15℃~35℃,溫度允許偏差為 ±2℃。

          • 相對濕度:相對濕度通常為 45%~75%,允許偏差為 ±10%。

          • 氣壓:試驗場地的氣壓一般在 86kPa~106kPa 之間。


          • 試驗設備


          • 氣候試驗設備:如高低溫試驗箱、濕熱試驗箱、鹽霧試驗箱等,應能提供符合試驗要求的溫度、濕度、鹽霧等環境條件,且設備的溫濕度均勻度、波動度等指標應滿足標準規定。

          • 力學試驗設備:包括振動試驗臺、沖擊試驗臺、碰撞試驗臺等,能產生規定的力學激勵,如振動頻率范圍、加速度幅值、沖擊脈沖波形等。

          • 電磁兼容試驗設備:如電磁干擾測試儀、電磁敏感度測試儀等,用于檢測海洋儀器在電磁環境中的抗干擾能力和電磁輻射水平。


          • 試驗樣品


          • 樣品數量:根據試驗要求和海洋儀器的特點確定,一般不少于 2 臺(套)。

          • 樣品狀態:試驗樣品應是經過檢驗合格的產品,且在試驗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功能測試等,記錄初始狀態。

          • 樣品安裝:按照海洋儀器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安裝,確保安裝牢固可靠,且不影響試驗結果。


          • 試驗中斷處理


          • 可恢復的中斷:如因試驗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試驗中斷,在故障排除后可繼續進行試驗,但需記錄中斷時間、原因和處理情況。

          • 不可恢復的中斷:若試驗樣品在中斷期間受到損壞或發生不可逆的變化,導致試驗無法繼續進行,則應停止試驗,并對試驗樣品進行分析和評估。


          • 海洋儀器分類與試驗項目選取


          • 分類依據:根據海洋儀器的使用環境、工作原理、結構特點等因素進行分類,如按水深可分為淺海儀器、深海儀器等;按工作方式可分為固定式儀器、移動式儀器等。

          • 試驗項目選取原則:根據海洋儀器的分類和使用要求,選取相應的試驗項目,如淺海儀器一般需進行鹽霧試驗、濕熱試驗等;深海儀器還需進行高壓試驗、低溫試驗等。


          • 試驗順序和量值的數值表達含義


          • 試驗順序:一般按照先進行氣候試驗,再進行力學試驗,Zui后進行電磁兼容試驗的順序進行。

          • 量值的數值表達含義:對試驗中涉及的各種參數和量值,如溫度、濕度、風速、加速度等,明確了其數值表達的含義和單位,確保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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