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2065.14-2019《海洋儀器環境試驗方法 第 14 部分:振動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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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2065.14-2019《海洋儀器環境試驗方法 第 14 部分:振動試驗》規定了海洋儀器振動試驗的方法和要求,以下是主要內容:
振動試驗臺:應能產生規定的振動波形、頻率范圍和加速度幅值,其橫向振動比不大于 15%,臺面加速度均勻度在 ±15% 以內,能滿足正弦振動、隨機振動等試驗要求。
夾具:用于固定海洋儀器,其固有頻率應避開試驗頻率范圍,確保在試驗過程中不會對儀器產生額外的共振影響,且具有足夠的剛度和強度,保證儀器安裝牢固。
試驗頻率范圍:一般根據海洋儀器的使用環境和工作特點確定,通常涵蓋幾赫茲到數千赫茲的范圍,如船舶振動頻率范圍一般在 1Hz 至 100Hz 之間。
加速度幅值:依據海洋儀器在實際使用中可能承受的振動強度來設定,如深海儀器可能需要承受更高的加速度幅值,一般在 0.5g 至 5g 之間。
試驗持續時間:根據海洋儀器的類型和使用要求而定,正弦振動試驗持續時間一般不少于 10 分鐘,隨機振動試驗持續時間通常不少于 30 分鐘。
安裝與調試:將海洋儀器安裝在夾具上,確保安裝牢固且與振動方向一致,連接好測試線纜和傳感器,對試驗設備進行調試,設置好試驗參數。
預振動檢查:在正式試驗前,先進行預振動檢查,以較低的加速度幅值對儀器進行振動,檢查儀器的安裝是否牢固,各部件是否正常工作,有無異常響聲或松動現象。
正式試驗:按照規定的試驗條件進行正弦振動試驗或隨機振動試驗。在試驗過程中,實時監測儀器的性能和狀態,記錄試驗數據。
試驗后檢查:試驗結束后,關閉試驗設備,拆卸海洋儀器,對儀器進行全面檢查,包括外觀檢查、結構檢查、功能測試等,觀察儀器是否有變形、損壞、松動、脫落等現象,檢查儀器的各項性能指標是否滿足要求。
如果海洋儀器在振動試驗后外觀無明顯變形、損壞、松動等現象,功能正常,各項性能指標符合要求,則判定該儀器通過振動試驗。
如果儀器出現上述不良現象,則判定該儀器未通過振動試驗,應分析原因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重新進行試驗,直至通過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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