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23 日,自然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草局發布了《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2024 年本)》. 該目錄旨在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提高自然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以下是其主要內容:
適用于開發利用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活動。目錄包含鼓勵、限制和禁止三類事項,凡列入鼓勵類的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基礎上,自然資源、投資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門可優先提供要素保障、優先辦理相關手續;限制類項目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或標準,方可辦理相關手續;禁止類項目則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優先安排或適當傾斜:包括國家重大項目、省級政府重大項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重大產業、民生工程等項目用地;醫療、養老、托育、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用地等.
優化供應方式:可組合供應、整體供應、申請劃撥供地、協議出讓,還可設置土地供應條件、優先納入供應計劃、適當增加供應、優先供應土地、強化要素保障等.
合理確定土地供應價格:可不增收土地價款,如土地使用者通過廠房加層等途徑提高自有工業用地或倉儲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情形;農產品批發市場作為經營性商業用地,可參照市場工業用地地價水平等確定出讓底價;以長期租賃等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相應價格應基本均衡.
享受過渡期支持政策,按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城市,利用存量房產等空間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產業和行業;傳統工業企業轉為先進制造業企業,以及利用存量房產進行制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等.
按原地類管理: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方陣在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等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可按原地類管理.
限制類項目如在灘涂、沼澤等濕地上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不得在省管海域以外布局,省管海域內原則上僅允許在圍海養殖區、海上風電場區、電廠確權溫排水區、長期閑置或廢棄鹽田等四類已開發建設海域選址。禁止類項目包括占用基本農田、基本草原、Ⅰ 級保護林地和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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