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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海口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 2024-12-29 18:24 更新時間: 2025-01-04 07:00

            《海口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將于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11 月 10 日通過的《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同時廢止。以下是其主要內容:


            監管職責


            明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和港航管理等多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 建筑施工噪聲: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12 時至 14 時、22 時至次日 6 時禁止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險、搶修等特殊情況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若違反規定,將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責令暫停施工.

          • 社會生活噪聲: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況,依法批準的文化、體育、慶典等活動,以及學校、幼兒園的特定活動除外。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等活動,應防止噪聲污染,不得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違反規定者,將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相應罰款.

          • 交通運輸噪聲: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依法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相關標志、標線.


          • 監測與舉報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設置聲環境質量監測站,組織開展監測并發布信息,同時加強對重點區域噪聲排放情況的調查、監測,設置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噪聲污染行為,相關部門應及時處理并答復舉報人.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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