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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4-12-24 15:27 更新時間: 2024-12-27 07:00

            2024 年 12 月 2 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第 19 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并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正式公布,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以下是該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劃審批


            規劃總規模超過 1000 萬噸 / 年的煤炭礦區,其總體規劃由礦區所在地省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部門會同省級煤炭行業管理等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


            編制要求


            編制規劃須在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地質報告基礎上進行,詳查及以上含煤區域面積應不低于礦區含煤面積的 60% 。礦區內存在多個地質勘查報告時,省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部門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進行地質資料匯編,編制地質勘查成果總結報告,且需客觀、完整、可靠,并取得相應評審意見 。


            動態管理


            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煤炭產業發展需要和規劃實施條件變化等進行修編或局部調整 。已批準的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發生八種情形之一的,屬規劃重大調整,省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部門應進行修編,同步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水資源論證,并按規定重新報批 。這八種情形包括礦區主要邊界調整導致規劃面積擴大、新增井(礦)田、井(礦)田合并或分立后總規模增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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