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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發布時間: 2024-12-24 15:23 更新時間: 2024-12-27 07: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是我國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反對西方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公布施行 。以下是其主要內容:


            適用范圍


            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以各種借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采取相應反制措施。


            反制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對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組織及其配偶、直系親屬、管理人員等采取不予簽發簽證、不準入境、注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以及其他必要措施 。


            程序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本法作出的決定為Zui終決定。反制清單和反制措施的確定、暫停、變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布命令予以公布。國家設立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相關工作。


            法律責任


            我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采取的反制措施,對違反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違反規定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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