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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網絡交易執法協查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4-12-21 17:57 更新時間: 2024-12-27 07:00

            《網絡交易執法協查暫行辦法》共十八條,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將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 。以下是其主要內容:


            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絡交易執法協查工作,提高執法協查質量和效率,保護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


            適用范圍及原則


            明確適用范圍為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時,要求平臺經營者提供有關平臺內經營者信息及相關交易信息,對協查事項進行核實確認并回復結果,協助開展執法工作的行為或活動。執法協查工作應遵循合法、合理、高效原則,向平臺經營者調取信息應遵循 “必要且適當” 原則。


            協查主體及內容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要求平臺經營者協助調查,涉及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服務信息,由市場監管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協助提供。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依規要求平臺經營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信息等交易信息,如需平臺提供標準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應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意 。


            協查程序及要求


            市場監管部門向平臺經營者發送限期提供信息通知書需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加蓋公章,可通過信息化系統等方式送達。平臺經營者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協查工作并復函,如遇復雜情況需延期,應提前告知并說明理由,延期Zui長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法律責任


            平臺經營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等拒絕、阻礙監管執法行為的,依照《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等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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