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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湟水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發布時間: 2024-12-20 15:33 更新時間: 2024-12-27 07:00
《西寧市湟水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將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以下是該條例的主要內容:
適用范圍:適用于西寧市行政區域內湟水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活動,涵蓋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等方面。
基本原則:堅持生態優先、合理利用、分類施策、統籌協調、公眾參與、協同共治的原則 。
河湖管理: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違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
水電站管理: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電站。已建水電站應嚴格落實生態基流、河道連通、過魚設施、增殖放流等保障措施,對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分類整改或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
濕地保護: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湟水流域內濕地的管理和保護,因地制宜采取治理修復措施,嚴格控制濕地開發利用活動。
排污口管理:在湟水流域河道、湖泊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污水管網與處理設施: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規劃建設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和處理設施,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部門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等多部門以及各園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湟水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考核與監督:市人民政府對考核斷面水環境質量涉及的有關縣(區)開展年度考核,考核不達標的,縣(區)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
公眾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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