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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4-12-20 15:01 更新時間: 2024-12-27 07:00

            《上海市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印發,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以下是其主要內容:


            評價范圍與原則


          • 范圍: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在本市開展環境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包括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并完成備案的社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評編制單位等;其它按規定納入生態環境信用管理的單位。

          • 原則: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獎懲并重。


          • 評價實施


          • 周期與標準: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對象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的生態環境信用情況將被評定。排污單位和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分別適用相應評價標準,評價指標和評分細則另行制定并適時更新 。

          • 等級劃分:評價結果實行等級制,按生態環境信用狀況從高到低依次劃分為 A、B、C、D 四個等級。評價對象同時屬于排污單位和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的,對照評價標準分別評價,并按照評價結果較低的確定其信用等級 。


          • 結果運用與監督管理


          • 分類監管:對不同等級的排污單位和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如 A 級排污單位可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非現場執法檢查為主;D 級排污單位則成為重點監管對象,“雙隨機、一公開” 抽查比例和其他監管事項的抽查頻次按重點監管實施,并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 。

          • 獎懲措施:根據評價結果實施分類獎懲。A 級單位可優先推薦榮譽稱號、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等;C 級單位取消評優參評資格,限制使用排污許可簡化程序等;D 級單位不予使用排污許可簡化程序,暫停生態環境資金補助 。

          • 推廣應用:探索建立 “長三角” 生態環境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完善跨部門跨地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推動信用評價結果在多領域的應用 。


          •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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