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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4-12-16 14:48 更新時間: 2024-12-2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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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第 5 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以下是其主要內容:
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檢驗檢測機構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報告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明確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等規定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其他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
行為規范:機構及其人員應獨立于利益相關方,不受干擾,保證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機構從業。
保密要求:對在檢驗檢測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
基本要求:按照國家強制性規定進行檢驗檢測,與委托人可對非強制性檢驗檢測規程等作出約定。
樣品管理:對委托人送檢樣品的檢驗,報告對樣品所檢項目符合性情況負責,送檢樣品代表性和真實性由委托人負責。
分包規定:需分包的項目應分包給有能力的機構,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在報告中注明分包情況 。
應在報告上加蓋公章或專用章,由授權簽字人簽發,用語符合要求,列明技術依據,存在文字錯誤需按規定更正并標注說明。同時,要對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 。
監管職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進入機構現場檢查,詢問調查有關情況,查閱復制相關資料等 。
分類監管: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結合風險程度、能力驗證及監督檢查結果、投訴舉報情況等,對機構進行分類監管 。
處罰措施:對違反樣品管理、分包規定、報告簽發等要求的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 3 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具不實或虛假報告的機構,按法律規定執行或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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