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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可享承包權
            發布時間: 2024-12-04 16:54 更新時間: 2024-12-27 07:00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通常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在一定條件下,相關人員可享有承包權益,具體如下:


            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原因


          • 權利主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而非某一成員的個人財產,因此不屬于遺產范圍.

          • 政策規定:國家實行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的土地承包政策,旨在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這也決定了在承包期內,即使戶內成員死亡,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發生繼承問題.


          • 可享承包權益的情形


          • 家庭承包方式: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若農戶內的部分成員消亡,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戶內繼續生存的家庭成員平等共同享有;若農戶內的成員全部消亡,該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承包土地則收回集體.

          • 林地和 “四荒地” 承包:對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以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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