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8 日,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 年)〉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及時切換新版藥品目錄:《2024 年藥品目錄》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執行,各地要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品種、備注、甲乙分類等內容,同時要及時更新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對于續約失敗被調出的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給予 6 個月過渡期,2025 年 6 月底前醫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標準繼續支付。
規范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管理: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新增的國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以本省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同一通用名藥品有多家企業生產的,鼓勵定點醫療機構和 “雙通道” 藥店優先配備價格不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
做好新增藥品掛網工作:各省醫保局要指導相關藥品企業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完成目錄新增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的掛網工作,且掛網價格不得高于規定支付標準 。
積極推進新增藥品進院:各省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等原則上應于 2025 年 2 月底前召開藥事會,根據《2024 年藥品目錄》及時調整本機構用藥目錄。
完善 “雙通道” 藥品使用管理:各省醫保部門要提升 “雙通道” 工作管理的規范化、精細化水平,及時更新本省納入 “雙通道” 和單獨支付的藥品范圍。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配備 “雙通道” 藥品的定點零售藥店均需通過電子處方中心流轉 “雙通道” 藥品處方。
加強目錄內藥品配備使用情況監測:各省醫保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監測機制,收集、完善、維護本行政區域內醫保藥品配備等信息,并按要求上報。相關企業應當建立完善談判藥品調配機制。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發展 “惠民保” 等商業健康保險,支持其根據《2024 年藥品目錄》設計新產品或更新賠付范圍,與基本醫保補充結合,減輕患者醫療費用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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