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
靠港補給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升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便利化水平,推動郵輪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郵輪,是指航行國際航線的外國籍郵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郵輪。
國際郵輪在停靠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期間獲得其運營所需的物資及相關服務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適應國際郵輪靠港補給的制度規范,鼓勵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保護國際郵輪經營者、靠港補給物資及相關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強國際郵輪靠港補給工作的信息共享、協同配合、服務保障。
國務院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zhengfu根據全國港口布局,推進國際郵輪靠港補給配套設施建設,拓展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能力。
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創新管理模式,提升電子化、智能化、標準化水平,優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商務、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移民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根據需要制定國際郵輪靠港補給便利化政策措施。
國際郵輪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zhengfu加強對靠港補給工作的組織領導,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zhengfu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區補給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督促所屬部門、單位履行職責。
第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結合實際情況,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對靠港補給物資實行分類管理,完善不同種類物資的通關、倉儲等管理措施,推動國際郵輪物資供應保障中心建設。
第六條 船舶供油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保稅油供應業務,提升保障供應能力,為靠港補給的國際郵輪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七條 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國際郵輪經營者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完善岸電供受電設施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制度和操作規程等,確保靠港補給的國際郵輪依照有關規定安全規范使用岸電。
第八條 國際郵輪靠港補給物資及相關服務提供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供應國際郵輪運營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械、應急救援物資、船舶備件等物資,提供相關服務。
國際郵輪靠港補給物資屬于國家限制出境的,或者超出國際郵輪自用數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屬于國家禁止出境的,不得提供補給。
國際郵輪起卸的物資屬于國家限制進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屬于國家禁止進境的,不得起卸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九條 國際郵輪需要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caigou的藥品、醫療器械,由具備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資質的企業供應。
國際郵輪需要caigou的藥品屬于國家實行出口許可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國際郵輪需要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caigou的免稅煙草制品,由具備免稅煙草制品經營資質的企業供應。免稅煙草制品經營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供應國際郵輪工作人員和旅客在國際郵輪上自用且數量合理的免稅煙草制品。
第十一條 國際郵輪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zhengfu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zhengfu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國際郵輪靠港補給常用低危物資清單,明確允許在本行政區域內港口補給與國際郵輪運營相關的常用低危物資種類和數量。
常用低危物資的運輸、倉儲、補給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與相關物資危險程度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境內物資供應國際郵輪的,可以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或者作為進出境運輸工具物料出口,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海關對前款規定的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出口的物資明確相應的監管要求,強化風險管理;靠港補給物資及相關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通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國際郵輪靠港補給所需物資,可以依照海關有關規定集中存放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場所內。海關應當為相關物資倉儲、分撥、轉運、配送、裝卸等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際郵輪靠港補給境外物資的,不實行關稅配額、許可證管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際郵輪靠港補給境外物資的,同一集裝箱可以在指定區域到港拆箱、換裝、分拆、集拼后離港,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第十五條 國際郵輪經營者、靠港補給物資及相關服務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靠港補給活動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違反本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侵犯國際郵輪經營者、靠港補給物資及相關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zhengfu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履行相關職責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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