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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淺談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發布時間: 2024-11-17 18:12 更新時間: 2024-12-2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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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1.辦理依據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Zui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Zui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Zui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七條 計量標準器具(簡稱計量標準,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計量檢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對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建立的本行政區域內Zui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其他等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

            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的本部門各項Zui高計量標準,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使用。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Zui高計量標準,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3.《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2.申請人條件

            答: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2. 市場監管局組織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及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Zui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的各項Zui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各項Zui高等級的計量標準以及其他在市場監管局注冊的企業單位建立的各項Zui高等級計量標準。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經考核,確認其測量能力符合《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和JJF 1033計量標準考核規范要求的。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準:

            經考核,確認其測量能力不符合《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和JJF 1033計量標準考核規范要求的。


            3.申請資料準備

            (一)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2)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效檢定或校準證書;

            (3)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各1份;

            (4)含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或校準證書2套。

            2、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2)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

            (3)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各1份;

            (4)含隨機抽取的該計量標準近期開展檢定和校準工作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檢定和校準證書2套;

            (5)《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連續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記錄》和《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記錄》;

            (6)計量標準更換申報表(如果適用);

            (7)計量標準封存(或撤銷)申報表(如果適用)。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新建、復查計量標準考核,申請人應當按《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的規定準備相關申請材料,并向市場監管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通過網上報送。


            4.收費依據

            依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兩部門印發的《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停征


            5.常見問題答疑

              (一)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是幾年?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二)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需要提前多長時間?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持證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查考核。

            (三)計量標準考核包括什么?

            計量標準考核包括對新建計量標準的考核和對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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