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2日,無線電設備指令(The Radio EquipmentDirective,RED)2014/53/EU正式在歐盟官方公報(OJ)上公布,并于2014年6月12日生效。該指令將取代無線電與電信終端設備指令(R&TTE指令),2016年6月12日之前,成員國應將該指令轉化為成員國法律,原R&TTE指令(1999/5/EC)也隨之作廢。2016年6月13日起,成員國應采用新無線電設備指令(RED);2017年6月13日起,符合舊R&TTE指令的產品將不允許在歐盟市場上銷售。
新RED指令規定了放置無線電設備的統一規則,包括市場上的蜂窩電話、汽車開門裝置和調制解調器。新指令旨在跟上數量和種類都不斷增長的無線電設備和裝置的步伐,并確保它們相互之間或對人類健康不會造成干擾。
新指令相關規定將給予主管當局更多的市場監管工具,來監測不符合新的安全規定的無線電設備。經過評估后,歐盟委員會將確定投放市場前需要進行注冊的設備的類別。一個類似的數據庫已經在美國開始運作了。相對于舊R&TTE指令,新RED指令的主要內容如下:
1.新立法框架(NLF)對于所有CE標志新方法指令,新立法框架(NLF)的一致性問題將是共同的,具體包括:
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的新責任;
制造商出具的強制的單一的符合性聲明(DoC);
技術結構文件(TCF)的要求;
根據要求對技術結構文件(TCF)進行翻譯;
保障條款和正式的非合規性;
常見的DoC模板。
2.具體的技術變化
該指令提案還包括部分技術變化,包括:
涵蓋范圍的變化;
無線電設備的定義;
對于軟件定義(software-defined)的無線電的規定;
無線電設備的新注冊制度;
用戶手冊中的額外信息;
允許的簡化版DoC;
包裝上的地理信息;
僅在沒有協調標準的情況下,才需要公告機構(NB);
只在質量保證模式下需要NBID;
投放市場時無需通告成員國;
正式要求加貼警示標志;
CE標志不再需要在產品說明書中,僅需加貼在產品和包裝上;
對于安全/EMC方面的評估,制造商有以下選擇:OEM聲明、NB參與+該類型的OEM證書、或NB進行的完全質量保證模式;
對于完全使用協調標準的無線電方面的評估,制造商有相同的3項選擇,如果沒有完全使用協調標準,OEM聲明是不允許的。
RED指令所包括的產品有:
1、短距離無線遙控產品(SRD)例如:遙控玩具汽車、遙控報警系統、遙控門鈴、遙控玩具汽車遙控開關、遙控鼠標、鍵盤等。
2、專業無線電遙控產品(PMR)例如:專業無線對講機、無線麥克風等、有繩電話、MODEM、電話答錄機、小總機(PABX)、
無繩電話、 ISDN(數字電話產品)、DECT(增強型數字無繩電話)、 GSM、CDMA…
3、藍牙產品 例如:藍牙耳機。
電子電器產品RED指令相關的協調標準 | ||
標 準 號 | 標 準 題 目 | 備 注 |
EN 50081-1:1992 | 電磁兼容性-一般發射標準-部分1:住宅業、商業和輕工業 | |
EN 50081-2:1993 | 磁兼容性-一般發射標準-部分2:工業環境 | |
EN 50082-2:1995 | 電磁兼容性-一般抗擾度標準-部分2:工業環境 | |
EN 50083-1:1993 | 電視信號、音響信號及交互作用有線網絡-部分1:安全要求 | 1997年對EN50083-1:1993標準的修訂A2 |
EN 50360:2001 | 說明移動電話符合有關人類暴露于電磁場(300 MHz-3GHz)基本限制的產品標準 | |
EN 50364:2001 | 對于工作頻段為0Hz-3GHz的、用于電子物品監控(EAS)、無線電頻率識別(RFID)及類似用途的裝置,人體暴露于其電磁場的限制 | |
EN 55022:1998 | 信息技術設備-無線電干擾性能-測試限制和方法 | 2000年對EN 55022-1:1998標準的修訂A1 |
EN 60065:1993 | 家用及類似一般用途的主要電子設備及相關裝置的安全要求 | 1997年對60065-1:1993標準的修訂A11 |
EN 60215:1989 | 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安全要求 | |
EN 60825-1:1994 | 激光產品的安全-部分1:設備分類、要求及用戶指導 | 2001年對60825-1:1994標準的修訂A2 |
EN 60825-2:1994 | 激光產品的安全-部分2:光纖通訊系統的安全 | |
EN 60825-2:2000 | 激光產品的安全-部分2:光纖通訊系統的安全 | |
EN 60825-4:1997 | 激光產品的安全-部分4:激光保護裝置 | |
EN 60950:1992 | 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 | 1997年第60950:1992標準的修訂A2 1997年第60950:1994標準的修訂A11 |
EN 60950:2000 | 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 | |
EN 61000-3-2:2000 | 電磁兼容性(EMC)-部分3-2:限制-(輸入電流達到并包括每相16A的設備)諧波電流發射限制 | |
EN 61000-3-11:2000 | 電磁兼容性(EMC)-部分3-11:限制-公用低壓供電系統電壓變化、電壓波動和閃爍器的限制-額定電流低于或等于75A且有條件連接的設備 | |
EN 61000-6-1:2001 | 電磁兼容性(EMC)-部分6-1:通用標準-住宅業、商業和輕工業環境的抗擾性 | |
EN 61000-6-2:2001 | 電磁兼容性(EMC)-部分6-2:通用標準-工業環境的抗擾性 | |
EN 61000-6-3:2001 | 電磁兼容性(EMC)-部分6-3:通用標準-住宅業、商業和輕工業環境的發射標準 | |
EN 61000-6-4:2001 | 電磁兼容性(EMC)-部分6-4:通用標準-工業環境的發射標準 | |
EN 300 065-2 V1.1.1 (04-2001) |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接收氣象或導航信息的窄帶電報打印設備(NAVTEX);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條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 |
EN 300 065-3 V1.1.1 (04-2001) |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接收氣象或導航信息的窄帶電報打印設備(NAVTEX);部分3:含R&TTE指令第3.3e條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 |
EN 300 152-2 V1.1.1 (07-2000) |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海洋緊急位置指示器無線電信標(EP I RBs),用于121,5MHz或121,5MHz及243MHz導航頻率;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條項下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 |
EN 300 152-3 V1.1.1 (04-2001) |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海洋緊急位置指示器無線電信標(EP I RBs),用于121,5MHz或121,5MHz及243MHz導航頻率;部分3:含R&TTE指令第3.3e條項下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 |
EN 300 162-2 V1.1.2 (12-2000) |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用于水移動通訊業務VHF波段的無線電話發射器臺及接收器;部分2:含R&TTE指令第3.3e條項下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 |
EN 300 162-3 V1.1.1 (04-2001) |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用于水移動通訊業務VHF波段的無線電話發射器臺及接收器;部分3:含R&TTE指令第3.3e條項下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 |
EN 300 219-2 V1.1.1 (03-2001) |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地面移動服務;主要用于模擬對話、帶內或外射頻連接器的無線電設備;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條項下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 |
EN 300 220-3 V1.1.1 (09-2000) |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短程設備(SRD);功率為500mW,占用頻率2525MHz-1000MHz之間的無線電設備;部分3:含R&TTE指令第3.2條項下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 |
EN 300 224-2 V1.1.1 (01-2001) |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現場頁面調度;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條項下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 |
EN 300 296-2 V1.1.1 (02-2001) |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地面移動服務;帶模擬對講的整體天線的無線電設備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條項下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 |
EN 300 328-2 V1.2.1 (11-2001) |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寬帶傳輸系統;工作頻帶為I SM 2,4GH、使用展頻調節技術數據傳輸設備;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條項下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 |
EN 300 330-2 V1.1.1 (06-2001) |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短程設備(SRD);頻率為9kHz-25NHz及環行感應天線頻率為9kHz-30NHz的無線電設備;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條項下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 |
EN 300 339:1998(05- 1998) |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電訊設備的一般電磁兼容性(EMC) | |
EN 300 341-2 V1.1.1 (11-2000) |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地面移動服務(RP 02);使用整體天線,向接收器發送特殊應答傳輸信號的無線電設備;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條項下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
測試認證項目:
電磁兼容測試EMC
安規測試LVD(新指令中,對于電池輸入的RF產品,也要求進行此項測試)
根據歐洲ETSI標準,美國FCC標準進行無線電通訊設備測試(RF測試)
歐洲允許頻譜的信息通告(Notification)
CTR(TBR)測試
電器安全及健康防護測試(SAR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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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聯系電話:未提供
- 聯系人:楊勇
- 手 機:13816397492
- 微 信:13816397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