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質量問題如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此類質量爭議不應當影響房屋交付的完成,在符合交付條件的前提下,房屋已經滿足交付使用的法定要求,其并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開放商不構成根本違約。對上述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引申一步,如果商品房在新房驗收時發現問題,業主拒絕收房,那在房屋整改期間的物業費又該由誰來繳納呢?
2011年9月,胡某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屋,合同約定開發商于2012年12月30日前交付綜合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后因該商品房消防驗收不合格,且存在其他質量問題,胡某要求開發商整改未果,故一直未收房。直至2021年12月該房屋才登記至胡某名下。
胡某未辦理交房手續,因此也沒有交納該房屋的物業費。某物業公司多次催繳無果后,于2023年9月訴至法院要求胡某補交2015年3月至2022年1月的物業費。胡某稱其一直未收房,不應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主張開發商已履行了交房義務,并提供了開發商在報紙上刊登的交房公告。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因案涉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未收房且有相關憑證,而物業公司只提供了開發商的交房公告,并未提供業主已收房或房屋已達約定的交房條件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買受人在查驗收房時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購房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整改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交納,故胡某無需交納其未收房前的物業費。2021年12月,胡某將涉案房屋登記至自己名下,應視為胡某已接收涉案房屋,故胡某應自收房次月即2022年1月起交納物業費,對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僅予以部分支持。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物業合同糾紛中,常常會出現一些業主因各種原因未收房而拒絕交納物業費的情況。根據相關規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費由建設單位交納,故對于交付前的物業費物業公司無權主張。
本案中,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消防驗收未合格,不符合約定的交付標準,業主拒絕收房理由正當,物業未提交房屋已達約定的交付條件而業主因自身原因未收房相關證據,開發商的交房公告無法認定已完成房屋交付,故業主有權拒交物業費。房屋登記至業主名下后,業主事實上已接收房屋,應當支付接收房屋后產生的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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