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委托鑒定后,但案件雙方當事人在后續審理中達成了和解,故不再需要繼續鑒定,能否起訴鑒定機構要求其退還鑒定費呢?
案件情況
2022年4月14日,在甲公司與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某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丙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司法鑒定。甲公司支付鑒定費40萬元,丙公司啟動鑒定工作。5月11日,丙公司已經完成鑒定工作程序中的現場勘驗、工程計量、工程計價工作,具備出具鑒定報告條件。后因甲公司、乙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不需要繼續鑒定。關于鑒定費用,丙公司稱因鑒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且鑒定工作終止并非丙公司的原因,根據丙公司的工作量情況,可以退回鑒定費10%-20%。雙方對鑒定費退回金額存在爭議,甲公司向槐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丙公司退還鑒定費40萬元。
丙公司辯稱,鑒定工作已基本完成,本案委托合同關系終止并非丙公司的原因,是甲公司、乙公司達成和解所致,甲公司無權要求丙公司退還鑒定費。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
一是甲公司、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委托合同關系?
二是丙公司是否應退還甲公司鑒定費?
法院審理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不存在委托合同關系,亦不存在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訂立的合同,而本案中司法鑒定中的鑒定機構即丙公司并不是甲公司直接委托的,而是司法鑒定過程中人民法院通過一定的程序所選定的,故甲公司與丙公司間不存在委托合同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民事關系中合同具有相對性,原則上只約束合同簽訂雙方,對第三人無法律上的約束力。本案中,丙公司系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進行鑒定活動,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并未通過意思表示達成合意,也沒有口頭達成或直接簽訂合同,甲公司與丙公司不是合同雙方主體,雙方之間不存在民事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原被告雙方間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也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故甲公司要求丙公司返還鑒定費的請求不具有請求權基礎。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司法鑒定是審判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作為法院司法輔助活動,屬于司法行為,故司法鑒定行為本身不具有可訴性,不屬于訴訟標的的范圍,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終,槐蔭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甲公司的起訴,裁定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裁定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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