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bel id="5quvj"></label>
          • 加入收藏 在線留言 聯系我們
            關注微信
            手機掃一掃 立刻聯系商家
            全國服務熱線13816397492
            公司新聞
            商品運輸中貨物有損失但承運人不配合鑒定評估的,需承擔不利后果
            發布時間: 2024-02-20 10:36 更新時間: 2024-12-27 07:00
            觀看商品運輸中貨物有損失但承運人不配合鑒定評估的,需承擔不利后果視頻
            注意到,山東沂南法院近期的一個司法裁判案例,該案貨主商品運輸途中因故造成貨物受損,但承運人拒絕配合對涉案貨物的殘值評估工作,導致價格評估無法進行。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0日,彭某從霸州市勝芳鎮某制管廠購買了價值186200元的鍍鋅管。該批貨物由李某駕駛的魯L牌號貨車承運,該貨車掛靠在某物流公司運營,實際車主是李某。2021年2月21日,李某駕駛涉案貨車運輸涉案貨物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涉案貨物受損。事后李某直接把涉案貨物拉到沂南縣蒲汪鎮某村保存,并拒絕向彭某交付涉案貨物。2023年3月10日,彭某為索要經濟損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訴訟過程中,彭某申請法院對涉案貨物的殘值進行評估,李某拒不配合司法鑒定機構查看涉案貨物和對涉案貨物的現有重量進行過磅,導致無法進行后續價值評估。法院審理山東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在運輸涉案貨物途中,因違法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其所承運彭某的貨物受損。李某所有的涉案貨車掛靠在某物流公司運營,李某和某物流公司應當依法對涉案交通事故給彭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彭某申請本院對涉案貨物的殘值進行評估,但李某拒不配合本院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查看涉案貨物和對涉案貨物的現有重量進行過磅,導致無法進行后續價值評估。在涉案貨物殘值無法確定的情形下,彭某主張李某和某物流公司按照購買涉案貨物的價款186200元進行經濟賠償,本院予以支持。法官說法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李某作為承運人,駕駛車輛因非不可抗力的因素出現交通事故應該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失進行賠償,但由于其對于承運貨物鑒定的不配合,導致貨物殘值無法確定,故只能將貨物歸于李某一方,并由李某對彭某照價賠償經濟



            聯系方式

            • 聯系電話:未提供
            • 聯系人:楊勇
            • 手  機:13816397492
            • 微  信:13816397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