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法”所分享的一起涉及生產線的質量糾紛案例,該案當事方因所購生產線經多次調試都無法達到采購合同中所約定的生產效率,后經產品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確認后,法院終支持了他們的退貨退款申請。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9日,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簽訂《訂制產品購銷合同》,原告購買被告的“10L車用尿素灌裝線”,合同約定“整線效率2000-2200桶/小時”。原告已支付被告90%的貨款即207萬元,但該設備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產能“整線效率2000-2200桶/小時”。且因產能原因,造成原告損失351000元。經被告多次調試,始終未達合同約定產能,問題未能得到解決。被告辯稱,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于2022年4月9日簽訂總價370萬元的三條生產線合同,隨后原告支付了30%貨款,被告收到該款后立馬安排生產,生產完成后通知原告前來看貨。同年9月30日被告收到第二筆30%的貨款后同日發貨,并于同年10月7日開始安裝調試。同年11月4日,原告安裝調試后又支付了第三筆30%的貨款,原告也于2022年11月18日開始正常生產(自拍視頻)。據此,被告全部履行合同義務,原告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合同義務。產品質量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具備相應資質,檢材經雙方質證,鑒定依據充分,鑒定結論明確,鑒定程序合法,對該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法院予以采信。被告辯稱其已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已正常生產,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信。現原告購買被告的案涉10L車用尿素灌裝線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整線效率2000-2200桶/小時”產能標準,根據合同約定,原告要求被告乙公司返還設備款207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因雙方訴辯意見均未涉及該10L車用尿素灌裝線如何處置,具體處置事宜由雙方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另行主張權利。原告因案涉10L車用尿素灌裝線未達合同標準所支出的鑒定費68000元,應由被告承擔。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351000元,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由被告向原告退還貨款2070000元、支付鑒定費68000元,共計2138000元。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生產設備的產品質量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很多企業在買賣生產設備時,對生產設備的質量標準及出現問題后的解決措施的約定并不明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雙方的權利及義務進行明確,在出現糾紛時方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買賣雙方對買賣物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產生爭執時,應當及時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協商,委托相關評估鑒定機構進行評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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